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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统战部、监察部关于向民主党派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邀请民主党派参加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
2017-06-15 09:06   中央纪检监察部网站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统战部、监察部关于向民主党派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邀请民主党派参加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

 

(2006年2月6日)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进一步拓宽民主监督渠道,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现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充分认识向民主党派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邀请民主党派参加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检查的重要性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向民主党派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邀请民主党派参加党风廉政建设有关专项检查工作,是进一步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在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中的积极作用,切实加强和改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广泛调动民主党派参与反腐倡廉的积极性,不断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二、向民主党派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并听取意见

  向民主党派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要紧密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实际,讲究方式方法,既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又要注重政治和社会效果。

  (一)通报内容。通报的情况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地方党委、政府贯彻中央的要求,加强本地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安排;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今后的工作思路和措施;其他需要通报的事项。

  (二)通报形式。一是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通报会或座谈会,统战部组织协调,并派负责同志出席,邀请民主党派负责人参加,由纪委负责同志通报情况,并向民主党派征求意见;二是召开特邀监察员会议,由监察机关负责同志向特邀监察员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对民主党派和特邀监察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答复,能采纳的予以采纳,不能采纳的要说明原因。

  (三)通报时间。向民主党派通报情况原则上一年一次或两年一次。通报时间可以安排在年底或年初。

  三、邀请民主党派负责人或成员参加党风廉政建设有关专项检查工作

  邀请民主党派负责人或成员参加党风廉政建设有关专项检查工作,要注重发挥各民主党派的自身优势,深入了解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特别注意了解和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不正之风,不断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专项检查的内容。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组织有民主党派负责人或成员参加的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检查,重点围绕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开展检查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专项检查的组织。专项检查工作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统战部等部门搞好协调配合。对专项检查的时间、内容、方式、人员等,要注意沟通情况,征求各民主党派意见。

  (三)专项检查的要求。根据民主党派的特长和优势选配人员,提高专项检查工作的质量。加强专题培训,使参加专项检查的民主党派成员进一步提高相关工作的政策水平,增强专项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民主党派负责人或成员在专项检查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并及时反馈情况。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向民主党派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邀请民主党派负责人或成员参加专项检查工作落实到位

  要把向民主党派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邀请民主党派负责人或成员参加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检查工作,作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加强和改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制定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措施。要搞好协调配合,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确保通报情况和专项检查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要认真总结工作中创造的好做法好经验,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坚持和完善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制度,进一步健全特邀人员聘请办法、职责范围和工作原则,使特邀人员更具代表性,更有利于发挥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民主党派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的保障机制,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有力支持,切实为民主党派履行职能、发挥作用提供保证。

上一条:财政部、监察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
下一条:关于中共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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