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为规范全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根据中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和国家部委及有关单位,外省区市党政机关来宁公务活动接待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并实行对口接待。
二、接待对象自行用餐按早餐30元/次、正餐60元/次的标准,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并承担费用。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省部级领导带队的,用餐标准人均不得超过300元;厅局级领导干部及以下带队的,用餐标准人均不得超过200元。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要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果,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l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