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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在职和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企业兼职(任职)的通知〉》的通知
2016-08-25 10:53   纪检监察室

校内各部门:

现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在职和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企业兼职(任职)的通知》(宁组通[2016]4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部门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本部门在职和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企业兼职(任职)的登记、统计工作,并如实填写《在职领导干部兼职(任职)有关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任职)有关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

统计表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于2016年3月31日前报送纪检监察室,同时报送电子版。(联系人:梁莉;电话:2135102;邮箱:279133965@qq.com)

附件:

1、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在职和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企业兼职(任职)的通知

2、《在职领导干部兼职(任职)有关情况统计表》

3、《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任职)有关情况统计表》

中共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广播电视大学

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6年3月21日

附件1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宁组通[2016]46号

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在职和退(离)休领导干部

在社会团体、企业兼职(任职)的通知

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区党委各部委、区直各厅局委办干部(人事)处,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组织部(人事处),各大型企业党委组织部(办公室):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精神,对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企业兼职(任职)情况进行了摸底排查、统计梳理和清理规范,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目前了解掌握的情况看,仍然存在部分单位审核不严、底数不清、清理不彻底等问题,特别是个别领导干部未经审批在社会团体、企业或其他盈利性组织兼职(任职),有的甚至违规领取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干部群众对此有所反映。为严格落实有关规定要求,进一步从严清理规范在职和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含基金会,下同)、企业兼职(任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

关于在职和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企业兼职(任职)问题,中组部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执行中组发[2013]1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厅字[2013]50号)、《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组厅字[2014]11号),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在转发中组部有关文件的同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宁组通[2014]101号),对在职和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企业兼任职务、审批条件及程序、有关纪律要求等作了明确规定。各地、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学习掌握、贯彻执行,严格执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对本地、本部门(单位)在职和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企业兼职(任职)情况逐一进行对照检查,进一步摸清底数、清理规范。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和重点内容

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各地、各部门(单位)要重点摸底排查本地、本部门(单位)在职和退(离)休领导干部(包括人事关系在本地、本部门〈单位〉的退〈离〉休中管干部和自治区党委管理干部),在社会团体、企业兼任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法定代表人等情况。重点清理规范以下内容:

1、在职和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企业兼任职务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且只能兼任一个职务。在多个社会团体兼职的,只能保留与本人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一个职务,其他兼职要在规定期限内辞去。

2、在职和退(离)休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在公益慈善、社会服务、行业商会等社会团体中兼职,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辞去公职或退(离)休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盈利性活动。

3、在职和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任期届满继续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得超过两届。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任职)的年龄界限为70周岁。

4、在职和退(离)休领导干部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企业职务的,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盈利性活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力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强行要求人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不得领取社会团体、企业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存在上述情形的,要将涉及财务全额返还,在规定期限内拒不返还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其他有关情况,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宁组通[2014]101号)的要求清理规范。

三、扎实开展排查摸底和清理规范工作

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在职和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企业兼职清理规范工作,对照清理范围和重点内容,尽快组织实施、认真排查摸底、从严审核把关。其中,中央管理干部和自治区党委管理干部(包括退< 离>休中管干部和区管干部)在社会团体、企业兼任职务的,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摸底排查,并配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做好清理规范工作;各地、各部门(单位)党委(党组)管理干部及退(离)休干部在社会团体、企业兼任职务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排查摸底和清理规范。排查摸底和清理规范工作要在2016年4月14日前完成,并形成专题工作报告,连同以下材料报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干部一处(县< 区>由地级市委组织部汇总报送,部门管理单位由各部门< 单位>汇总报送)。

1、在职领导干部兼职情况统计表(附件1);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情况统计表(附件2);

2、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清理的,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本人主动辞职或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责令辞去兼职(任职)的,原兼职(任职)社会团体、企业和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确需兼职(任职),但未履行审批手续的,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或报批手续;

5、涉及违规获取财务须返还的,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要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四、进一步从严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审批工作

今后,凡在职或退(离)休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到社会团体、企业或其他盈利性组织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有关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将会同自治区纪委等有关部门对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企业兼职(任职)清理情况进行抽查,因清理不力、工作疏漏、延期不报等造成不良影响或在审批审核时存在违规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联系人:自治区单位组织部干部一处 郭立川刘桐余

联系电话:0951-6669354/6669352

中共宁夏区委组织部

2016年3月15日

附件2.doc

文件类型: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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